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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担负哪些举证责任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14 14:52:50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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