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律师简介 苏州离婚律师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苏州离婚律师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离婚时怎么处理公房承租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时怎么处理公房承租权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16 10:31:29

  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一、隔断分开

  隔断分开主要适用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使用面积较大,可以分断隔开的。例如房屋是两室一厅的,或者有两间以上房屋的,隔断分开后,由双方承租。

  二、调换为二

  调换为二主要适用于双方不愿相邻居住而所争议的房屋面积又太大,或者房屋结构不宜隔断的,可以限期由当事人自行调换分开,分别承租。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支持。逾期不能调换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裁判。

  三、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

  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主要适用于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有房地产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现有住房可由一方承租居住。

  四、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主要适用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的住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可参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时间长短综合考虑。同时,还应考虑对方的收入、子女抚养等情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可承租的情形。

——此文由苏州离婚律师(www.jin-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离婚房产的分割
下一篇:离婚住房怎么处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离婚律师
keywords:苏州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