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典债权质押在哪里办登记 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质押登记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办理。 1.办理流程包括获得超过半数股东的出质决议、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2.所需材料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3.我国股权类型众多,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尚不够明晰。这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澄清。 二、 债权质押生效要件 债权质押生效需要满足两个主要要件: 1.债权必须合法有效。这意味着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这是因为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通常涉及债权的转让。 不具备可转让性的合同债权,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活动为基础的债权,以及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等,都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 3.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是影响债权质押生效的重要因素。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那么违背该约定的债权质押行为将无效。 民法典债权质押在哪里办登记 三、 债权质押合同无效情形 债权质押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将无效: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例如,质押人将他人财产作为质押物,或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 2.质押物不特定。例如,质押合同只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 3.应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例如,以特定物作为质押物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4.质押物重复抵押。即在同一质押物上已经存在其他质押权或抵押权。 5.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例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订立质押合同,或以银行贷款为名的虚假质押。 6.主合同无效。由于质押合同是从合同,依赖于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因此主合同无效时,质押合同也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例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等。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用财产保险单作为质押物时,其价值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不能用于质押。 9.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质押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债权质押的生效要件包括债权合法有效和具有可转让性,而债权质押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将无效。在办理债权质押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