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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征地费引发家庭内乱 母亲与儿女对簿公堂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11-02 17:45:18
鹿寨县雒容镇有一位妇女,十几年前到广东打工。听说家里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妇女赶回鹿寨要求分割补偿款。在和儿子们签订调解协议后,该妇女又反悔,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推上公堂。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该妇女诉讼请求的判决。至此,这场母子之间围绕土地补偿款产生的纠纷得以平息。
  官司的原告叫王X英,离婚后又嫁给鹿寨县雒容镇农民袁X阿,两人生育三子一女。当时,国家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证上写明王X英及丈夫、子女的名字。1989年,王与丈夫不和,独自到广东打工。几年后,袁X阿逝世,村里续签土地承包合同时,依然在承包证上填写王X英、袁X阿以及出嫁的女儿袁小梅的名字。实际上,袁家土地全部由袁氏三兄弟承包经营。
  去年,远在广东的王X英获悉,袁家土地被政府征用,可以得到青苗费、安置费等补偿。于是,王X英赶回家中,见到十几年未见的子女。但是,出乎袁氏三兄弟意外的是,母亲王X英要求分割土地补偿费。去年6月30日,王X英与三兄弟在知道补偿费的大概数目,但不清楚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还是签订一份调解协议,内容主要为:王X英获得现金1.3万元,以后一切养老费用就由其自己负责。当时,双方及村里负责人、证明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以上经当事双方协调达成协议,都没有意见。”次日,王X英拿到1.3万元。
  然而,事情的发展更令王X英意外:政府最终确定给袁家补偿费15万余元。袁氏三兄弟和袁小梅按各自经营的土地面积分割应得部分。王X英心中郁闷,认为当时并不知道政府补偿的具体数目,同时也误解已故丈夫应得份额,才违心同意拿1.3万元,协议书显然不公平。于是,王X英向鹿寨县法院起诉,状告三个儿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并由对方退回多占的补偿费9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其女袁小梅为被告。
  法院认为,王X英与袁氏三兄弟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已成立并生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而王X英自1989年离家,至今年知道有征地补偿款后才回来要求分割,实际家庭承包的土地由袁氏三兄弟分片经营,其中还有开荒所得;王X英十多年没尽到经营管理义务,其当时只要1.3万元在情理当中。综上所述,王X英在签订协议后又要求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X英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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