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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建议:性暴力也算家暴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12-12 10:24:29

建议一:性暴力应设单独章节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提出,“反家暴法”草案中应将性暴力设为一个单独章节。

  李明舜提出,草案目前只规定家暴为对身体、精神的侵害,但忽视了性暴力。“性暴力虽然有时候表现为身体暴力,有时候也和精神暴力有关,但它和单纯的精神暴力、身体暴力不同,会给受害人带来身心的摧残及人格尊严的毁灭。”

  性别问题研究专家冯媛也表示,性方面的侵害不是只有强迫发生性行为这一种方式,还有很多是来自其他形式的性强迫和性伤害,所以性暴力不能忽视。

  据参会的多位律师介绍,实践中有不少涉及性暴力的案子,但由于法律的缺失和举证的艰难,受害人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希望“反家暴法”中能给予权威的界定。

  建议二:和前配偶暴力也应算家暴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草案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将恋爱同居发生的暴力以及前配偶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反家暴法”之外。李明舜提出,“反家暴法”不应是一个家庭法,而应是社会法,所以不应仅调整家庭层面。“同居关系和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应该算家暴,不然就漏掉了很大一部分。”李明舜说,离了婚的人虽然不存在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他们和其他普通人的关系明显是不同的。同样,同居关系间的暴力也应该属于家庭暴力。

  冯媛也提出,草案中对家庭成员的定义过于狭窄,对同居关系者、离婚的伴侣,甚至是分手的恋人,他们之间的暴力都应该视为家庭暴力。“在实践中,很多恶性案件其实就发生在这些关系中。”冯媛说。
  建议三:社区也要强制报告

  草案规定: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些机构包括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李明舜表示,草案中对家庭暴力的处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这与国际社会通例以及国外的做法是一致的,是家庭暴力处置章节里的一大亮点。但强制报告制度更多地关注了属人,却忘了属地,“很多家暴都发生在社区,因此需要明确社区的强制报告义务。”

  李明舜还表示,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只明确了构成犯罪的,却忽视了民事责任部分,比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严重后果就一定要明确,这类似于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在国外,违反民事保护令本身就是刑事犯罪,很多人因此不敢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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