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律师简介 苏州离婚律师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苏州离婚律师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新闻资讯 → 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 法院判定要继续履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 法院判定要继续履行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01-09 08:40:00

     中国法院网讯 (曾巧艺)  刘某与卢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如今,因履行离婚协议书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将卢某诉至法院。

  刘某称,双方离婚时约定,丰台区某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我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于60天之内双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姓名,由卢某变更为我;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到我名下。此外,协议另约定,自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卢某须搬出现住址。现双方已登记离婚,但卢某不讲诚信,至今以各种理由不搬出丰台区住房,还多次带着他的朋友、亲属及我不认识的人来此房屋内居住,严重扰乱了我的正常生活,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卢某七日内从诉争房屋搬出。

  卢某在诉讼中辩称,我不认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刘某通过偷梁换柱、欺骗的手段骗取我签订的,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显示公平,我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诉争房屋是2007年我出资购买的,2004年、2005年双方已经分居,我不可能再将房屋给刘某。而且诉争房屋是属于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违反了军事法律法规,属部分无效。如果让我腾退,执行协议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与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书》属有效协议,对刘某、卢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居住,而且还约定卢某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搬出,故现刘某要求卢某搬出之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搬出时间,法院将根据查明事实酌情判处。卢某关于《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刘某采用欺诈方式骗其签订的,而且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其有权变更或撤销之相关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定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出。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此文由苏州离婚律师(www.jin-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起草说明
下一篇:人,为什么要离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离婚律师
keywords:苏州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