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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举证不力 要离婚被驳回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06-17 11:38:06
 金城江讯 韦某甲与韦某乙原为恋人关系,因多方面原因未能结合,后各自结婚成家,但是他们仍“藕断丝连”。2010年1月,双方各自离婚并冲破重重阻力如愿结为合法夫妻。然而,韦某甲对婚后的生活大失所望,觉得“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2015年4月,韦某甲一纸诉状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一审判决。
  韦某甲的理由是,双方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自2013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而韦某乙认为,双方曾是初恋情人,各自成家后彼此还爱着对方,之后各自离婚并走到了一起,婚后相互扶持,感情一直很好。如被告身体不舒服时,原告都会从外地赶回来;家里电器或生活设施出了问题,原告会及时更换和修理。原告称双方长期分居不是事实,原告因工作原因一两个星期才能回来一趟,双方不存在分居情况。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深厚,恳请法院给予一次挽救的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因工作关系,双方的确聚少离多,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导致双方感情产生隔阂且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以双方分居生活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实双方因感情不和确已分居达两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应证据,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据此,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莫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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