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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草案可追责医院学校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10-08 09:09:38
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方面的侵害,包括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简称“草案”)“亮相”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接受审议,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发现疑似家暴不报警将追责。

  背景

  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从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综合性反家庭暴力法。此前,部分省市已出台法律层次较低的专门反家暴法规。2013年,反家暴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开始立法调研论证。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开反家庭暴力法的征求意见稿。2015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反家庭暴力法进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有关人士认为,在当前,中国法规对家庭暴力干预零散分布于不同法律规定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

  报案

  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发现疑似家暴不报警将追责。

  根据草案,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24日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说,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两类人员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措施

  1:公安机关可向实施家暴者出告诫书

  “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家丑不可外扬”……这些关于家暴的误区“深入人心”。

  根据草案,不仅情节较重的家暴要追究刑责,情节较轻的也应得到处理。

  草案规定:对家庭暴力的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2:监护人实施家暴将被撤销资格

  家暴不仅存在夫妻之间,有的父母、继父母对孩子实施的家暴让人发指。但由于孩子小,不懂得保护自己,不少家暴行为都是被老师、医生发现的。

  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亮点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一些国外电视剧中,女性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今,草案在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草案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相关

  性暴力是家庭暴力吗?

  草案中,“性暴力”、“冷暴力”等未被规定为“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暴法草案,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据介绍,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具有隐蔽性、频发性、周期性等特点,主要表现为身体侵害。例如,广东肇庆市妇联接访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属于身体侵害的占96.05%。少数地方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在身体侵害的同时伴有财产控制、侮辱谩骂、冷漠忽视、强制性行为等。

  关于家暴,您应该知道

  近90%的家暴受害者为妇女。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有24.7%的女性曾在婚姻中遭受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5.5%的女性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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