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律师简介 苏州离婚律师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苏州离婚律师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新闻资讯 → 离异母亲不养女父亲夺回抚养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异母亲不养女父亲夺回抚养权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8-29 15:10:31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能否变更?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受访法官指出,抚养权归属的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二是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但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法院才会支持变更。

  广东男子冯某与同乡陈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两人2012年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归冯某抚养,女儿归陈某抚养。但是陈某在离婚后对女儿不闻不问,没将女儿带在身边抚养,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女儿也一直随同父亲冯某生活,生活费、教育费都由父亲一人提供。庭审中,冯某已满10岁的女儿表示希望能和父亲一起生活,且冯某有稳定收入,其父母健在,有能力照顾小孩。为此,乳源县法院判决,变更冯某女儿的抚养权,由冯某抚养。

  法官指出,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此文由苏州离婚律师(www.jin-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不肯离婚的妻子突提房产加名
下一篇:打离婚官司,你必须知道的20条法律知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离婚律师
keywords:苏州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