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王小姐与周先生喜结连理。时隔一年,周先生买了一套价值73万元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共有。2012年房屋贷款被提前还清。在法庭上,王小姐声称女方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月共同还贷。王小姐当庭表示,该套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为王小姐、周先生及其父亲三人共同共有,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
然而,作为被告的周先生及其父亲主张,房屋确实是婚后购买的,但首付款和每月部分还贷的资金都是周先生的父亲支出的,包括提前还贷的8万元也是周父的钱。
“因女方有家暴,我已经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我们愿意对女方的份额按照市场价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贴,但是不同意加名。”周先生明确表示。
经双方确认,房款中有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他款项均通过周先生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双方虽然对首付款和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争议,但周先生及其父亲对王小姐婚后共同参与还贷这一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姐要求将争议房产登记在自己、丈夫及公公名下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理由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王小姐的共同共有权利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的诉请已经超越了该权利范围,必然侵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二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请求分割。而王小姐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尚不具备;三是王小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房产加名,实则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变相分割,与各方实际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益不符。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小姐的诉请。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